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云2822刑初395号。法院认定李某甲等七人偷越国(边)境,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云2822刑初395号
- 法院:勐海县人民法院(云南)
- 起诉书:海检公诉刑诉(2016)40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3月3日,李某甲、项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李某丙、王某甲、王某乙飞抵景洪后,经中缅边境225界碑附近非法通道结伙偷越至缅甸勐拉;3月7日原路返回,在打洛五分场查缉点被抓获。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七人对指控无异议。法院认定结伙偷越情节严重,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甲等七人犯偷越国(边)境罪,各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说明
说是去缅甸做放贷生意,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结伙从非法通道进出缅甸,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去做生意,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偷越国(边)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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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偷越国(边)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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