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案号(2025)粤2072刑初260号。法院认定俞某贵偷越国(边)境,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粤2072刑初260号
-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中山二区检刑诉(2025)13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11月至2021年6月,俞某贵等人明知不符合申请港澳通行证商务签证条件,仍委托谢某清办理商务签注并分别支付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冒充公司员工办证后从珠海出境至澳门。俞某贵出境51次。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五人认罪认罚。法院认定情节严重,俞某贵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俞某贵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说明
说是花钱找人办商务签,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花钱办假商务签注短期内多次赴澳门,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花钱办证,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偷越国(边)境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罪名对照见偷越国(边)境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