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926刑初345号。法院认定张再军违规出具金融票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李向允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0926刑初345号
  • 法院:范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范检公诉刑诉(2017)239号
  • 辩护人:李向允律师(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7月12日、10月26日,张再军按照时任行长安排,未经了解情况即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保兑保函经办人一栏签字。后他人以该虚假保函骗取财物,造成损失共计195万元。张再军在7张保兑保函上签字,面值共计人民币2.2亿元。2017年1月13日投案,后有立功情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李向允提出张再军认罪态度较好,系自首、初犯,且有立功,应减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系从犯、自首、立功,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张再军犯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行长安排签字、已经自首立功,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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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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