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刑初8号。法院认定余明元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辩护人刘玉娇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沪01刑初8号
-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检一分刑诉(2021)4号
- 辩护人:刘玉娇律师(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余明元担任证券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期间,利用未公开信息,指令他人操作其实际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公司账户买卖62只相同股票,累计交易金额10.26亿余元,非法获利156.34万余元。审理期间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400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刘玉娇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属情节严重,有坦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余明元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说明
说是已经退赃、已经预缴罚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投资总监先于公司账户买卖,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一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