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肥刑初字第100号。法院认定孙某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肥刑初字第100号
-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肥检公刑诉(2015)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在他人家中安装调试宽带时,趁无人之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搂抱、抚摸。被害方出具谅解意见。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孙某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上门干活、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猥亵儿童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