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肥刑初字第100号。法院认定孙某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肥刑初字第100号
  • 法院:肥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肥检公刑诉(2015)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孙某在他人家中安装调试宽带时,趁无人之机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搂抱、抚摸。被害方出具谅解意见。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孙某开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说是上门干活、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上门装宽带时对儿童动手,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猥亵儿童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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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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