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2)沅刑初字第15号。法院认定肖某某猥亵儿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沅刑初字第15号
- 法院:沅江市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沅检刑诉(2011)27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肖某某对邻居家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实施猥亵。案发后向被害人及家属赔礼道歉,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肖某某开庭无异议,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法院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已经赔礼道歉、已经谅解,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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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二百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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