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4刑终65号。一审认定危险驾驶罪并宣告缓刑,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川04刑终65号(一审:(2017)川0402刑初58号)
  • 法院: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
  • 辩护人:张永华律师(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6年3月18日23时55分,岳某与他人在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凤凰广场吃饭、喝酒后,驾驶比亚迪越野小客车行至东区“吾家菜馆”交叉路口,被执勤交警查获。四川兴法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 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2016年5月25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一审判决: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岳某上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张永华律师提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符合当时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对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二审确认一审查明的醉驾事实。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初犯、认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但根据新的量刑指导意见应予改判。

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岳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当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说明

免予刑事处罚是认定构成犯罪后不再给予刑罚,不是无罪,也不是不起诉。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免予刑事处罚不是无罪,也不是不起诉。本例二审仍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 一审缓刑之后仍可能因量刑情节被二审改轻。不能保证上诉一定改判免刑。
  • 血醇118.3毫克、取保到案、如实供述,是这份判决考虑的情节,不能对号入座。
  • 刚被查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危险驾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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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二审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等。罪名对照见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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