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4)晋1182刑初73号。公诉机关指控危险驾驶罪,法院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宣告无罪。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4)晋1182刑初73号
- 法院: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审理:合议庭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 起诉书:汾检刑诉〔2024〕61号,指控危险驾驶罪
- 辩护人:安某某、雷某某律师(山西文锋律师事务所,指派)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3年12月6日15时5分许,任某某在峪道河镇前庄化村口饭店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芦北线3公里+200米田村新村附近被查获。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血样酒精含量 140.90mg/100ml。
另查明:任某某曾取得B1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2006年11月2日至2012年11月2日,目前状态为注销。公诉机关认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并认定认罪认罚可从宽。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任某某辩称:以前取得过驾驶证,超期后一直没有重新申领,酒驾后才知道驾驶证被注销。安某某、雷某某律师提出:注销不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从重情形;血醇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未造成事故,可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宣告无罪。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发生在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实施前,提起公诉在实施后,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该意见。意见第十二条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不具有第十条从重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应指自始未取得,或准驾车型不符。任某某曾取得B1证,此次驾驶小型汽车准驾车型相符,驾驶证注销不等于未取得,也没有第十条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不认为是犯罪。
判决:被告人任某某无罪。法律依据包括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上述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
说明
血醇超过80毫克仍被判无罪,是这份判决适用2023年意见第十二条的结论,不是“喝了酒都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先核对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数字,以及有没有事故、逃逸、逃避检查等从重情节,而不是只看“喝了酒”。
- 驾驶证过期注销、被吊销、被暂扣和“从未取得”不是一回事。本例法院没有把注销评价为从重。
- 2023年12月28日起施行的意见,可能影响起诉后的法律适用。本例明确写了从旧兼从轻。
- 刚被查获,先读家属第一时间该做什么。系统说明见危险驾驶罪百科和办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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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两高两部醉驾意见第十条、第十二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罪名对照见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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