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81刑初18号。法院认定杭某危险物品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辩护人于忠群律师(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481刑初18号
- 法院:溧阳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溧检诉刑诉[2019]767号
- 辩护人:于忠群律师(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杭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明知H发泡剂需要专用车辆及押运,仍为降低成本安排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普通货车装载10吨固体袋装H发泡剂运往杭州;货车在宁杭高速天目湖(南)服务区休息时爆燃,致8辆货车及货物被烧毁。经鉴定,货车车辆损失共计686263元,另有一辆货车维修费6610元,全部货物损失共计1517879.42元。公司已赔偿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初犯偶犯、公司已赔偿并取得谅解,建议适用缓刑。法院认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杭某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为了省运费、公司已经把损失补上,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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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罪名对照见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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