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1522刑初268号。法院认定李启君危险物品肇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崔晓宁律师、赵升宇实习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1522刑初268号
- 法院:莘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莘检一部刑诉(2021)201号
- 辩护人:崔晓宁律师、赵升宇实习律师(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启君购买报废挂车并套牌;2020年11月28日,在没有配备押运员和消防器材的情况下,安排雇佣司机史某运输CNG压缩天然气,车辆轮胎起火并引发爆炸,致史某当场死亡,同时造成附近家具店损失50050元、检测公司损失73556元,合计损失123606元。李启君投案自首,达成调解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自首、赔偿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请求减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自首,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启君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司机自己开的、已经赔了十二万余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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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罪名对照见危险物品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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