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案号(2011)台刑初字第100号。法院认定刘省文非法制造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辩护人刘健律师(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1)台刑初字第100号
  • 法院:台前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刘健律师(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0年4月以来,刘省文伙同他人雇佣人员非法制造大量假发票,7月份开始雇佣吕寻界非法印制假发票427950份,并出售给武良波3500本。刘省文当庭认罪。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刘健辩称犯罪部分未遂,法院认为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认定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省文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说明

说是雇人印的、部分还没卖完,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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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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