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412刑初1168号。法院认定丁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辩护人田海律师(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苏0412刑初1168号
- 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田海律师(江苏振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2月,陈某通过网络联系买票人并收款,把身份和旅途信息提供给丁某,丁某据此制作火车票后寄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2019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在快递点查获丁某制作完成后邮寄的火车票509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84966元,经鉴定507张是伪造的。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田海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丁某构成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丁某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明
说是按别人给的信息做火车票、火车票也能当发票用,本例仍按本罪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伪造火车票并出售,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火车票也能当发票用,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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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罪名对照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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