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211刑初973号。法院认定李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鲁0211刑初973号
  • 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1〕Z988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10月,李某注册两家广告公司后,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U盾、印章等出售,非法获利人民币1950元。李某自愿认罪认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李某对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95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追缴违法所得1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卖了两家公司证照、只赚了一千九百五十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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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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