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421刑初536号。法院认定李嬴政买卖国家机关公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辩护人王双律师(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1)豫1421刑初536号
  • 法院:民权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民检刑诉(2021)365号
  • 辩护人:王双律师(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9年8月,李嬴政向他人微信转款5000元,用于购买虚假的中共党员组织档案、调转公文等材料,后持上述材料到组织部门办理组织关系调转被接收;2021年4月因案发,已被接收的党员信息被注销。经侦查,介绍信、印章均系伪造,印章所涉单位、组织均系虚构。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提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请求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嬴政犯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说明

说是后来党员信息被注销了、只花了五千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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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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