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2)苏1202刑初86号。法院认定周某伪造金融票证,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辩护人宋亚梅律师(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2)苏1202刑初86号
- 法院: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泰海检刑诉〔2022〕77号
- 辩护人:宋亚梅律师(江苏佑远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0年4月,周某为帮助袁某向其妻子隐瞒财产状况,在图文店内伪造一张额度为人民币20万元的农业银行存单,后因袁某之妻拿到银行使用而被发现。周某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20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建议从宽并适用缓刑。法院认定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没收。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犯伪造金融票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说明
说是只帮朋友瞒财产、只收了二十元,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图文店做假银行存单,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收了二十元,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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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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