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豫0782刑初424号。法院认定石某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八百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豫0782刑初424号
  • 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石某某明知从靳某、元某(均已判刑)手中购买的600张票面价格为123元的万仙山景区门票卡系伪造,仍以每张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石某某对指控没有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石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八百元;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石某某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三千八百元。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追缴。

说明

说是票是别人印的、自己只是低价转手,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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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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