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902刑初275号。法院认定陈某1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浙0902刑初275号
  • 法院: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28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1担心自己无法考取驾驶证,同意花费人民币一万元,通过他人用伪造的部队证件换取本地机动车驾驶证,持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士官退出现役证至车管所窗口欲办理,被工作人员发现并报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陈某1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伪造武装部队证件二本以上,属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1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只是为了换驾驶证,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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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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