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1282刑初336号。法院认定朱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苏1282刑初336号
  • 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靖检诉刑诉〔2016〕34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伪造武装部队证件,参考社区调查报告后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页不补充公开文书未写明的具体伪造细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正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伪造武装部队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说是社区调查评估通过,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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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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