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湘0407刑初137号。法院认定伪造公司印章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湘0407刑初137号
  • 法院: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石检公诉刑诉〔2016〕101号
  • 辩护人:邓小琳律师(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万彦为帮不符合条件的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伪造开发商印章和相关申请材料并变更网签,对方据此提取83000元,事后替万彦偿还8000元债务。万彦投案自首,赔偿被害单位30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邓小琳律师对事实、罪名无异议,提出情节显著轻微、初犯、自首、赔偿谅解,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自首、赔偿谅解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伪造公司印章。自首,赔偿谅解,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退缴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

说明

为套公积金伪造印章,本例仍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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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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