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浙0603刑初335号。法院认定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浙0603刑初335号
  • 法院: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绍柯检刑诉〔2025〕192号
  • 辩护人:林杨青律师(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一致,并扣押手机一部。邹某结伙伪造公司、企业印章。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林杨青律师提出未造成实际损失、不是直接伪造印章的人、作用较小、无前科,建议从轻并适用缓刑。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从轻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结伙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属共同犯罪。坦白,认罪认罚。判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扣押手机发还。

说明

不是亲自刻章,结伙参与仍可能定罪。本例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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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伪造公司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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