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4)温平刑初字第1060号。法院认定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温平刑初字第1060号
  •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平检刑诉(2013)1-2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1月8日,谢某乙、谢某丙因涉嫌容留卖淫被取保候审后,先后两次给其兄谢某甲红包1080元、2080元,让其承认是足浴店实际所有人;谢某甲同意,并于11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在侦查、审查起诉及第一次开庭阶段均按指使作虚假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谢某甲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构成包庇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替亲属顶罪,本例仍定罪。收了红包后免刑,不是“顶包都没事”。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到案后按别人指使作虚假供述,可能构成包庇。
  • 自愿认罪、情节轻微,本例免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窝藏、包庇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窝藏、包庇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窝藏、包庇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