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案号(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法院认定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
- 法院:临湘市人民法院(湖南)
- 起诉书:临检公诉刑诉(2014)57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11月7日中午,曾某某驾驶农用车撞死魏某某;游某某得知车辆没有保险后,把已投保的小轿车停到死者旁边伪造现场,让群众和家属说是他撞的,并向保险公司和交警报案。后因害怕主动放弃保险赔偿。2013年12月26日曾某某被判交通肇事缓刑。12月30日游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游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结合自首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构成包庇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想帮人领保险而顶替肇事,本例仍定罪。中途放弃索赔并自首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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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罪名对照见窝藏、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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