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崇刑初字第006号。法院认定朱某窝藏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陆耀忠律师(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崇刑初字第006号
- 法院: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陆耀忠律师(江苏仁勤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朱某将61.03克甲基苯丙胺藏在椅子靠垫夹层。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陆耀忠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帮朋友保管、塞在椅子里,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将毒品藏在椅子靠垫夹层,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帮朋友保管,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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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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