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杭西刑初字第882号。法院认定梁某甲转移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辩护人夏赛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杭西刑初字第882号
  •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浙江)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夏赛律师(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梁某甲转移4包晶体,净重199.57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夏赛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梁某甲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只是帮忙转移几包、不是自己的毒品,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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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罪名对照见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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