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扬广刑初字第0430号。法院认定吴某诬告陷害,适用缓刑。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扬广刑初字第0430号
  •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扬广检诉刑诉(2014)40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吴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称钱包和一部苹果5S手机在宾馆房间被网友贺某偷走,被盗物品总价值约人民币6900元。公安机关立案并对贺某网上追逃,贺某被抓获后查明二人系夫妻,吴某因贺某要求离婚出走而产生报复念头,故意捏造盗窃事实。吴某接通知后到案,并已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吴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自首并已谅解,适用缓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吴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说明

夫妻打架后报警,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夫妻矛盾后谎报被盗,可能构成本罪。
  • 自首和谅解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诬告陷害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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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罪名对照见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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