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883刑初164号。法院认定路青诬告陷害,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883刑初164号
  • 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邹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路青因琐事被丈夫冯某打伤后,将医院CT报告中“未见明显异常”改成额骨骨折等,送做法医鉴定,导致冯某被刑事拘留,被错误羁押13天。后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冯某出具谅解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路青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路青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也被打了、对方也谅解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改医院报告去报警,可能构成本罪。
  • 对方谅解可能影响量刑,不能事先保证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诬告陷害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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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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