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鲁0883刑初164号。法院认定路青诬告陷害,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鲁0883刑初164号
- 法院:邹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邹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路青因琐事被丈夫冯某打伤后,将医院CT报告中“未见明显异常”改成额骨骨折等,送做法医鉴定,导致冯某被刑事拘留,被错误羁押13天。后重新鉴定为轻微伤。冯某出具谅解书。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路青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法院认定构成诬告陷害罪,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路青犯诬告陷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也被打了、对方也谅解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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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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