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案号(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156号。法院认定夏某侮辱,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王萍律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鄂恩施刑初字第00156号
  • 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恩市检刑诉(2013)113号
  • 辩护人:王萍律师(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夏某因庄稼受损怀疑邻居,长期辱骂对方及其家人;后又因车辆通行等问题继续辱骂。公开文书记载被害人杨贵梅嗣后在家中死亡,鉴定为服用农药自杀。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夏某及其辩护人对查明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采用语言公然侮辱他人,致被害人自杀身亡,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夏某犯侮辱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邻里口角,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长期当众辱骂邻居,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口角,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侮辱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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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罪名对照见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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