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1202刑初330号。法院认定孙某某侮辱,免予刑事处罚。本案系刑事自诉。辩护人潘勇律师(安徽意杨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1202刑初330号
- 法院: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刑事自诉)
- 辩护人:潘勇律师(安徽意杨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自诉人董某甲与孙某某因建房发生纠纷,派出所出警后要求暂停施工等待调解。孙某某继续施工,董某甲上前理论,孙某某公然将粪水从董某甲头上浇下,后又向屋内桌上、墙上泼洒粪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建议从轻处罚。法院认定构成侮辱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侮辱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盖房起了争执,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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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罪名对照见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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