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39号。法院认定刘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珠金法刑初字第239号
  • 法院: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记载起诉书文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销毁手法和数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说明

说是财务资料不好保存,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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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罪名对照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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