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渝0107刑初510号。法院认定蒋太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渝0107刑初510号
  • 法院: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重庆)
  • 起诉书:渝九检刑诉[2018]479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5年3月17日,重庆市国税局第三稽查局到某电子商务公司检查,拟调取2011年至2014年度会计资料。法定代表人吴开智拒绝签字并关闭玻璃门,指使他人将已装箱的20余箱会计凭证等由货梯搬下,其中10余箱转移至沙坪坝库房。蒋太明时任财务总监并在检查文书上签字。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蒋太明构成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蒋太明犯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说明

说是账里夹了关联公司资料、还在协商,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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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罪名对照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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