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历刑初字第284号。法院认定北京某地产公司及张某某、李某甲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单位罚金十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某辩护人李孝刚、徐春可律师(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历刑初字第284号
-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3号
- 辩护人:李孝刚、徐春可律师(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被告单位北京某地产公司及张某某、李某甲、朱某某被指控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销毁手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辩护人李孝刚、徐春可律师到庭,单位辩护人邬明安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到庭。法院认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单位罚金十万元;张某某、李某甲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说明
说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决定,本例责任人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公司销毁会计账簿,负责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公司决定,不等于个人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百科。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罪名对照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和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