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历刑初字第284号。法院认定北京某地产公司及张某某、李某甲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单位罚金十万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某辩护人李孝刚、徐春可律师(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历刑初字第284号
  •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3号
  • 辩护人:李孝刚、徐春可律师(山东平正大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被告单位北京某地产公司及张某某、李某甲、朱某某被指控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公开文书未展开具体销毁手法。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张某某辩护人李孝刚、徐春可律师到庭,单位辩护人邬明安律师(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到庭。法院认定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单位罚金十万元;张某某、李某甲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单位北京某公司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李某甲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说明

说是公司行为不是个人决定,本例责任人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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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罪名对照见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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