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号。法院认定丁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号
-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宝检公一诉(2014)4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丁瑶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翠园住处,通过QQ空间传播法轮功信息,空间内4篇日志、42张图片被鉴定为宣扬邪教内容,浏览量116次;当场缴获书刊8本、光盘封面210张、空白光盘59张及电脑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丁瑶庭审期间否认指控,庭审后提交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法院认定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纠正组织这一选择性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丁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光盘是空的、庭审后才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QQ空间传播邪教信息,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在自己家里做、光盘是空的、已经认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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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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