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号。法院认定丁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深宝法龙刑初字第90号
  •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深宝检公一诉(2014)43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丁瑶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翠园住处,通过QQ空间传播法轮功信息,空间内4篇日志、42张图片被鉴定为宣扬邪教内容,浏览量116次;当场缴获书刊8本、光盘封面210张、空白光盘59张及电脑等。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丁瑶庭审期间否认指控,庭审后提交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法院认定利用互联网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纠正组织这一选择性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丁瑶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光盘是空的、庭审后才认罪,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