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润刑初字第00152号。法院认定陈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黄友定、刘玉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润刑初字第00152号
- 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润检诉刑诉(2014)142号
- 辩护人:黄友定、刘玉伟律师(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0月起,陈某某在住处使用电脑登陆境外网站明慧网,下载资料并用切纸机、塑封机、彩色打印机制作明慧周刊100本、宣传币322张及传单、手抄本等,2014年6月22日被查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某对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刘玉伟提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法院认定制作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在自己家里做、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在住处下载印制明慧周刊等宣传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只在自己家里做、光盘是空的、已经认罪,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缓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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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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