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润刑初字第00152号。法院认定陈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辩护人黄友定、刘玉伟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润刑初字第00152号
  • 法院: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江苏)
  • 起诉书:润检诉刑诉(2014)142号
  • 辩护人:黄友定、刘玉伟律师(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3年10月起,陈某某在住处使用电脑登陆境外网站明慧网,下载资料并用切纸机、塑封机、彩色打印机制作明慧周刊100本、宣传币322张及传单、手抄本等,2014年6月22日被查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某对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刘玉伟提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法院认定制作邪教宣传品破坏法律实施,如实供述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说明

说是只在自己家里做、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并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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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条。罪名对照见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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