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5)鲁1403刑初85号。法院认定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5)鲁1403刑初85号
  • 法院: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陵检刑诉〔2025〕6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25年2月10日15时许,民警李某凯等人处置酒后损坏物品警情过程中,胡某国用右拳袭击民警李某凯嘴部,造成唇裂伤,鉴定为轻微伤。2月13日取得谅解。适用速裁程序。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记载胡某国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定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构成袭警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说明

处警现场动手打民警,本例仍定罪。谅解、认罪认罚后宣告缓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警察正在处警时动手,可能构成袭警而不是只按治安处罚。
  • 轻微伤、谅解影响是否适用缓刑,不能事先保证。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袭警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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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罪名对照见袭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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