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0304刑初21号。法院认定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免刑仍是有罪判决。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川0304刑初21号
- 法院: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大检诉刑诉[2018]17号
- 辩护人:余勇律师(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上半年,刘某甲为获得粮食局办公楼拆迁工程项目,向时任局长行贿人民币5万元。接侦查机关通知后到案,主动如实供述。刘某甲及辩护人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余勇律师提出初犯、无前科、自首、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轻,请求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对自首等意见予以采纳,并采纳免刑请求。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5万元,构成行贿罪。判决:刘某甲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相关解释。
说明
五万元仍被定罪。本例因自首等情节免刑,不是“送了钱只要承认就不判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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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及相关解释。罪名对照见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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