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202号。法院认定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姓名已脱敏。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鄂武经开刑初字第00202号
- 法院: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湖北)
- 起诉书:武开检公刑诉(2015)193号
- 辩护人:刘光如律师(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张亚辉律师(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09年至2012年,陶某任公司独立业务销售主管期间,该公司承接对方单位机顶盒等业务。陶某为感谢对方单位负责人在业务上的关照并寻求更高个人销售奖励,先后5次送出现金共计760000元。2015年4月4日被抓获。陶某及辩护人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二位辩护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未单独摘录口头辩护词全文。法院认定如实供述,依法从轻。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76万元,构成行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0元(已缴纳)。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贪污贿赂解释第七条第一款。
说明
七十余万元仍宣告缓刑,是这份判决在坦白等情节下的结论。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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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贪污贿赂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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