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1702刑初1075号。法院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豫1702刑初1075号
- 法院: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驻驿检刑诉(2017)654号
- 辩护人:燕小成律师(河南燕小成律师事务所,指定辩护)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某某在ATM取款时发现他人遗忘的银行卡,取走卡内6000元后离开。后主动投案,退还6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燕小成律师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只记载了当庭辩护意见,没有写辩护过程细节。法院予以采纳。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支取现金6000元,数额较大,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自首,退赔谅解,初犯偶犯,情节较轻。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捡卡取现不是“捡便宜”,本例按冒用他人信用卡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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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妨害信用卡管理解释第五条。罪名对照见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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