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3)东刑初字第310号。法院认定赵某甲虚报注册资本,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辩护人刘超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东刑初字第310号
- 法院:东平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公开文书未摘录起诉书号
- 辩护人:刘超律师(公开文书未记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赵某甲用通过中介借得的1000万元充当注册资本注册公司,该1000万元于两日后被全部抽出用于归还中介。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刘超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赵某甲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说明
说是钱是借的,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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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罪名对照见虚报注册资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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