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5095号。法院认定朱某某、陈某某、陆某某虚开发票,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浦刑初字第5095号
-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
- 起诉书:沪浦检刑诉〔2012〕498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陈某某通过陆某某、朱某某虚开4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94111元;另通过朱某某虚开6份建筑业统一发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425787元。三人均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三人对指控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均有自首情节,犯罪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陆某某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自己不是开票公司的人,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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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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