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固刑初字第186号。法院认定王某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辩护人马洪海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固刑初字第186号
- 法院:固始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固检刑诉(2015)135号
- 辩护人:马洪海律师(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王某某担任卫生监督所所长期间,为牟取本单位私利给执法科室下达罚没任务,在查处非法行医过程中发现25人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仍决定行政处罚,以罚代刑,未移交司法机关。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马洪海到庭。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说明
说是单位有罚款任务、卫生局请求免刑,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卫生监督所以罚代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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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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