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183号。法院认定刘咏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王志忠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3183号
-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广东)
- 起诉书:佛南检公诉刑诉(2014)3271号
- 辩护人:王志忠律师(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咏某身为行政执法人员,伙同他人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涉案物种经鉴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刘咏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王志忠提出涉案巨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刘咏某系从犯。法院不予采纳;采纳自首、作用较轻、情节轻微应免刑的意见,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咏某犯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只是执行人员、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行政执法中该移交不移交,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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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二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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