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119号。法院认定姜雄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于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119号
  •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宛城检刑诉(2013)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3月,姜雄任南阳市看守所已决监区管教期间,收受服刑罪犯申金丹现金1000元,将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申金丹违法呈报减刑,申金丹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刑满释放。2012年11月,又分别收受丁凤伟、柏献非各500元并呈报减刑,后被驻所检察室发现未得实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姜雄辩称认罪、悔罪,赃物已退还。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认罪悔罪、赃款已主动退缴、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姜雄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钱已经退了、有的人最后没减成,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