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119号。法院认定姜雄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于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3)南宛刑初字第119号
- 法院: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宛城检刑诉(2013)5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2年3月,姜雄任南阳市看守所已决监区管教期间,收受服刑罪犯申金丹现金1000元,将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申金丹违法呈报减刑,申金丹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后刑满释放。2012年11月,又分别收受丁凤伟、柏献非各500元并呈报减刑,后被驻所检察室发现未得实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姜雄辩称认罪、悔罪,赃物已退还。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认罪悔罪、赃款已主动退缴、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姜雄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于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钱已经退了、有的人最后没减成,本例仍定罪;因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 收钱后给不符合条件的罪犯报减刑,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主观恶意不大、钱已经退了、对方最后没减成,不等于一定不构罪,也不等于一定免刑。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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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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