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辽0114刑初177号。法院认定夏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胡洋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7)辽0114刑初177号
  • 法院: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辽宁)
  • 起诉书:沈城郊刑检刑诉(2017)12号
  • 辩护人:胡洋律师(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2014年至2016年,夏某某担任沈阳造化监狱六监区二分监区长期间,收受罪犯黎某某及其亲属汇款、现金共12000元,未按规定记载黎某某私藏使用手机的违纪事实,明知不符合减刑规定,仍制作虚假提请减刑材料为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未对黎某某减刑。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夏某某对事实无异议。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全部返赃,且黎某某未获得减刑,情节较轻,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对方最后没减成、钱已经退了、已经自首,本例仍定罪;因自首等情节免予刑事处罚。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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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一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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