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502刑初10号。法院认定刘洪勇徇私枉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辩护人张彬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20)鲁1502刑初10号
-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19)76号
- 辩护人:张彬律师(山东敏行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刘洪勇任派出所指导员(主持工作)期间,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在明知他人开办的快餐店存在卖淫嫖娼活动的情况下,因关系较好并收受礼物,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不依法查处,故意包庇,致使相关人员逃避刑事追究。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张彬提出刘洪勇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法院认定构成徇私枉法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刘洪勇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明
说是已经坦白、已经认罪认罚,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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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罪名对照见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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