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确刑初字第00358号。法院认定田某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确刑初字第00358号
  • 法院:确山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确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田某某担任税务所所长期间,多次接受纳税企业法人吃请,徇私舞弊未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12年至2014年累计金额达284040.66元。后部分税款已补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部分补税,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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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四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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