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确刑初字第00358号。法院认定田某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免予刑事处罚。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确刑初字第00358号
- 法院:确山县人民法院(河南)
- 起诉书:确检公诉刑诉(2015)305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田某某担任税务所所长期间,多次接受纳税企业法人吃请,徇私舞弊未依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2012年至2014年累计金额达284040.66元。后部分税款已补缴。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姓名。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田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说是已经部分补税,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吃请后不征税,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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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四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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