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沂南刑初字第529号。法院认定李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尹纪善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沂南刑初字第529号
  •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沂检刑诉(2012)450号
  • 辩护人:尹纪善律师(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负责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应当知道刘某某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私利不依法履行职责,未认真核实企业基本情况,为该公司塑料颗粒业务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并象征性定税,致使偷逃税款,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尹纪善提出李某某工作表现一贯不错。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为了完成办证任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提交问题,由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困惑:联系咨询

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四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为法律科普学习用途,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诉讼代理承诺或办案结果保证。本站由科技公司运营,仅做普法与线索对接,不直接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或辩护。文中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12309中国检察网等国家公开司法平台,可凭案号核验原文。刑事案件每一起案情、证据与司法裁量均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咨询合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律师依法办案,不承诺取保、不起诉、无罪或胜诉。

页面整理:本站普法编辑

对应罪名百科: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刚被拘留可先看37天黄金期办案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