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案号(2012)沂南刑初字第529号。法院认定李某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尹纪善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2)沂南刑初字第529号
-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山东)
- 起诉书:沂检刑诉(2012)450号
- 辩护人:尹纪善律师(山东阳都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某某负责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应当知道刘某某的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为私利不依法履行职责,未认真核实企业基本情况,为该公司塑料颗粒业务办理小规模纳税人并象征性定税,致使偷逃税款,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尹纪善提出李某某工作表现一贯不错。法院认定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李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说明
说是为了完成办证任务,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违规办成小规模纳税人,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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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四百零四条。罪名对照见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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