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6号。法院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5)揭东法刑初字第36号
- 法院: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广东)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揭东检公诉刑诉(2014)326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宋某甲明知没有合法手续,仍以1000元购买二轮摩托车一辆。该车被认定系诈骗所得赃车,鉴定价值3547元。破案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宋某甲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公诉机关建议免予刑事处罚,宋某甲无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赃物已追回,自愿认罪,情节轻微。判决:宋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说明
买一辆无手续摩托车仍被定罪。免刑不是无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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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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