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8)鲁1482刑初34号。法院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姓名已脱敏。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鲁1482刑初34号
- 法院:禹城市人民法院(山东)
- 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 起诉书:禹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 辩护人: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戴某某在其经营的手机店,无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盗窃所得手机16部,鉴定价格15170元。戴某某对事实无异议。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未记载辩护人。公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建议免予刑事处罚。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法院认定明知是赃物仍收购欲转售牟利,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实供述,情节轻微。判决:戴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免予刑事处罚。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说明
开店收手机不是挡箭牌。价格明显偏低,本例按掩隐定罪后免刑。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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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罪名对照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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