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402刑初122号。法院认定李克祥作为药剂人员未审核处方即发药,构成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陈刚、王立胜律师(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6)皖0402刑初122号
- 法院: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安徽)
- 起诉书:大检刑诉[2016]105号
- 辩护人:陈刚、王立胜律师(安徽徽商(淮南)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李克祥作为门诊药房药剂人员,未按相关规定审核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即发放药品,就诊人输液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经抢救无效死亡。医学会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完全责任。近亲属表示谅解。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提出严重不负责任缺乏依据、医院管理责任不能归于个人、死亡原因不能确定。法院对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同时认定其行为只是致死原因之一,情节轻微。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李克祥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说明
医院有管理问题,本例个人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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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罪名对照见医疗事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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