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公开判决来自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18)川0104刑初128号。法院认定伍泽川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辩护人唐迪到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2018)川0104刑初128号
-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四川)
- 起诉书:成锦检公诉刑诉[2018]46号
- 辩护人:唐迪律师(四川祥裕律师事务所)
- 来源:文书查转载公开裁判文书。请用案号到中国裁判文书网核对原文。
公开文书记载的事实
公开文书记载:伍泽川为在高校食堂蔬菜供应招标中中标,通过他人找到后勤负责人的侄子等人请托,获知投标规则并中标,合同金额800余万元;后又请托协调退货。伍泽川行贿金额为50万元。被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
公开文书记载的辩护意见
公开文书记载辩护人唐迪到庭。法院认定伍泽川构成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公开文书记载的处理结果
判决:被告人伍泽川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说明
说是只是找人打听投标规则、已经如实供述,本例仍定罪。
家属能对照什么
- 给领导侄子送钱拿食堂配送,可能构成本罪。
- 说是已经赔偿或自首,不等于一定不构罪。
- 刚被抓,先读37天黄金期。系统说明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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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判决书载明依照第三百九十条之一。罪名对照见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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